明纪释法|《公务员录用规定》

大众日报记者 赵君

2022-09-26 08:02:00 发布来源:大众报业·大众日报客户端

1、【有关条款】

第八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报考者报名和参加考试。

【典型案例】

“2022年度山东省各级机关补充录用公务员公告已在‘灯塔-党建在线’网站发布,请您及时关注!”今年二次补录报名前,30万名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都收到了这样一条温馨提醒短信。

在今年二次补录中,省公务员主管部门不断提升“全流程”服务水平。借助各类媒体平台,第一时间发布招考公告、录用计划、考试成绩、录用结果等信息。全面梳理高校毕业生报考中的疑难问题,编写《高校毕业生报考山东公务员辅导问答》,及时送政策、送服务进高校。联合山东大学等高校,开展报考公务员公益讲座,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择业观。报名期间,及时更新各职位动态报名情况,引导考生理性报考。研发“山东公考健康打卡”微信小程序,线上进行报考资格审查和发放面试通知单,让“数据多跑路,考生少跑腿”。

2、【有关条款】

第四十七条 报考者有违反报考规则和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试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采取纠正、批评教育、答卷不予评阅、当科考试成绩为零分、终止录用程序等方式进行现场处置或者事后处置。

报考者有隐瞒真实信息、弄虚作假、考试作弊、扰乱考试秩序等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情节较轻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五年内限制报考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终身限制报考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典型案例】

考生赵某通过利益交换谋取考试资格。在我省补充录用公务员报名期间,考生赵某通过微博“山东省考超话”论坛发帖,企图通过利益交换谋取考试资格,涉嫌扰乱报名秩序。经调查,赵某对其通过利益交换谋取考试资格的行为予以承认。根据《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有关规定,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责任编辑: 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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