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纪释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大众日报记者 张依盟
2022-10-10 08:02:00 发布来源:大众报业·大众日报客户端
1、【有关条款】
第十二条 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典型案例】
2021年5月,因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铭真高尔夫球场整改不力,云南问责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党工委书记武斌等23名领导干部,不少干部被追责时已调离原岗位;因云南省保山市东河污染问题,4个责任单位、7名省管干部、12名处级干部和2名科级干部被问责,其中,保山现任市委书记和时任市委书记均被问责,引发关注。
2、【有关条款】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成员的责任:
(一)指使、授意或者放任分管部门对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建设或者投产(使用)的;
(二)对分管部门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行为监管失察、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纵容的;
(三)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应当依法由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的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停业、关闭的;
(四)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组织查处不力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责任:
(一)制定的规定或者采取的措施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
(二)批准开发利用规划或者进行项目审批(核准)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
(三)执行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不力,不按规定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敷衍塞责的;
(四)对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的问题,不按规定查处的;
(五)不按规定报告、通报或者公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信息的;
(六)对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不按规定移送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的,在追究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责任的同时,对负有责任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典型案例】
2018年6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发现,2016年9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的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工程项目进展缓慢,10余万吨污泥全部堆存于嫩江行洪区内。 齐齐哈尔市委市政府在推进督察整改工作中降低标准,存在侥幸和蒙混过关思想,市住建局提出了将原污泥堆放点采取加高加固和防渗处理,但仍位于嫩江行洪区内,环境隐患依然突出。计划于2017年底投产、一期处理规模100吨/日的污泥处理厂由于推进不力,仍处在试运行阶段,日处理污泥能力仅为25至30吨,远不能满足污水处理厂日增80吨污泥的处理需要,整改工作严重滞后。且在不具备销号的条件下申请验收,敷衍应付整改。拟给予市住建局供排水科科长白国洪、市环保局党委委员总工程师董治华政务记过处分;拟给予市城管局副局长(污泥厂建设指挥部指挥)王竹春、市住建局副局长李鸿波、市环保局局长蒋百军政务记大过处分;拟给予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刘晓东诫勉谈话处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时任市政府副市长兼市住建局长黄宇,因另案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