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孩子托管期间受伤,谁担责?
2022-09-19 10:18:54 发布来源:大众报业·青岛西海岸报
青岛西海岸报/西海岸新闻网记者 李宛遥 通讯员 刘阳阳
孩子放学早,家长下班晚,为了让放学的孩子有个妥善去处,大量校外托管机构应运而生。但在托管过程中也会产生一些纠纷,例如孩子在托管期间与同学玩耍时受伤导致十级伤残,赔偿责任该如何划分?9月16日,黄岛区(西海岸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沈某某与王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被告王某某、杨某某按照60%的比例赔偿原告沈某某8万余元,被告张某某按照30%的比例赔偿原告沈某某4万余元。
基本案情
儿童被推下平台,导致十级伤残
据了解,张某某开办了某托管班,其性质为个体工商户。沈某某(12周岁)、王某杰(8周岁)均系该托管班的在托学生。2019年10月4日午休期间,沈某某与其他在托儿童一起被托管班老师带至托管班西侧的广场。13时左右,沈某某蹲在广场雕塑南侧的一水泥平台上时,被托管班的同学王某杰从背后推下导致受伤。
沈某某受伤后,住院治疗11天,经诊断为右桡骨远端骨折伴骨骺损伤。经鉴定,沈某某的伤情已构成十级伤残。
随后,沈某某的母亲徐某某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将王某某(王某杰父亲)、杨某某(王某杰母亲)、张某某一并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沈某某所受经济损失共计13万余元。
■法院判决
安全教育不到位,托管班被判担责
承办该案的黄岛法院董家口法庭四级高级法官李嘉强表示,本案发生于2019年,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杰将沈某某推下水泥平台致使沈某某受伤住院,因王某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亦无财产,应由王某杰的监护人即王某某、杨某某承担60%的侵权责任,向沈某某赔偿8万余元;张某某作为教育机构的所有者,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安全教育不到位、管理不规范、措施不落实,应当对沈某某承担30%的侵权责任,向沈某某赔偿4万余元;沈某某攀爬上平台,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应当自行承担10%的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某、杨某某按照60%的比例赔偿原告沈某某8万余元;被告张某某按照30%的比例赔偿原告沈某某4万余元;驳回原告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系未成年人在托管班托管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典型案例。托管班属于教育机构的一种,接收的学生大多为未成年人,其自控能力较差,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容易被他人伤害,因此,教育机构应当尽到管理、教育职责,防止学生遭受侵害。同时,作为侵权行为人的监护人也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作为监护人要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平时注意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引导孩子养成正确的行为习惯。
综上所述,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划分学生、教育机构之间的责任,既加强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司法保护,也为规范托管教育机构及正确履行监护权指明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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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徐丽
